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总工会, 各全国产业工会,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筹备组, 全总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一百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8年9月3日
下载:总工办发〔2018〕23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