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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掠影
职工不签合同,单位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湖北工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4-30

《工友》编辑部:
  我公司去年7月接收了10名职业院校的学生,经过初步考察后决定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集体表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需缴纳社保,并书面承诺不会追究双倍工资。我们担心一旦他们反悔,单位将面临仲裁或诉讼。请问: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如何证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劳动者造成的?


程明明


程明明同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唯一的办法就是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否则,不但有可能引起双倍工资风险,而且还会受到《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处罚。
  证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劳动者造成的,用人单位需要保留好三方面的书面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法律后果。
  一、用人单位必须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发出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劳动者签收通知书的证据。在这里要注意,不能等到接近30天时才履行告知义务,应当为劳动合同的协商等留出时间。
  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遗忘或忽视,二是对合同条款不满意,三是故意不签订。无论遇到哪种情况,用人单位最好按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履行催告义务,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让劳动者签字作为证据保存。
  三、向劳动者发出书面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说明前两个环节的时间、终止理由和法律依据,让劳动者再次签字作为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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