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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工友》编辑部:
我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办理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我身体不太好,医疗保险对我很重要。失业之后没有收入来源,家庭经济条件又不太好,如果全部由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实在是力不能及。请问国家有没有相应的政策解决我的医疗保障难题?
贺钦雨
贺钦雨同志:
对于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为贯彻该规定,人社部颁发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该规定2011年7月1日之后执行。在此之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一些地方有具体规定,仍按这些规定执行。
工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