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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掠影
享受新农保待遇后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文章来源:湖北工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2-09

《工友》编辑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农村户籍劳动者在达到60周岁开始享受新农保养老金(每月约55元基础养老金)时,用人单位能否依据该条款与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王梅石


王梅石同志: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并不明确。但从《社会保险法》条文来看,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一方面,《社会保险法》严格使用了两个概念,且未作任何混淆。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两者的待遇结构和待遇名称也是不同的。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第二十一条则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国务院规定,目前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一些地方有适当增加。无论是从理论还是现实来看,这个待遇都是无法保障一个人基本生活的。因此整体来看,基本养老保险能够实现"基本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更突出的是"社会养老"。不宜把新农保待遇划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范畴。
  其次,还需要考虑《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类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不同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两者显然是有着巨大差异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甚至永远不能享受。那么,享受新农保待遇的人员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呢?一些地方对此作了肯定性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为宜。对于仅仅办理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则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为宜。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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