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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相关法律政策
文章来源:2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8-10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例度
  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生育后代的需要,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护。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包括《劳动法》第七章、《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劳动。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2.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1)经期。劳动法规定在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孕期。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在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人劳动时间。(3)产期。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4)哺乳期。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未戌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七章、《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1.禁忌劳动范围。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保障部门又具体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锅炉司炉等十七类作业。另外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 (非残疾型) 的未成年工从事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等。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延长工作时间和进行夜班工作。
  2.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保障部门又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1年、年满18 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3.用工登记和特殊保护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核发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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