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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宪法、劳动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外,我国目前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主要的法律政策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一)劳动保护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1.政府的劳动保护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在宏观上负有保护职责。(1)制定劳动保护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并监督用人单位执行;(2)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把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纳入各自的日常职责范围,通过日常的审批、鉴定、考核、认证、事故查处等职能活动,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工作;(3)通过劳动保护监察活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法;(4)向企业直接提供或支持提供巨型劳动保护设施,组织和推动劳动保护科研工作及其成果开发推广。
2.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和责任。(1)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2)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和劳动保护技术培训;(3)建立和实施劳动保护管理制度;(4)保障职工休息权的实现;(5)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6)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规定迫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利和义务。(1)有权获得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2)有权获得法定的休息休假待遇;(3)有权获得本岗位安全卫生知识和技术的学习和培训;(4)有权拒绝单位提出的违章操作要求,在劳动条件恶劣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并主动撤离现场;(5)有权对单位执行劳动保护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同时,职工负有学习和掌握劳动保护知识、技能并严格遵守操作技术规程的义务。
(二)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1.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指以消除和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的技术规则为基本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安全的法律规范。(1)工厂安全技术规范。其内容包括厂房、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要求;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生产设备总的安全要求;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等。(2)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其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土石方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防护用品及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等。(3)矿山安全技术规范。其内容包括矿山建设的安全要求矿山开采的安全要求等。
2.劳动卫生技术规程。是指以防止和消除职业病急性中毒等慢性职业伤害的技术规程为基本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规。它包括各种工业生产卫生、医疗预防、职工健康检查等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防止有害物质危害;(2)防止噪声和强光危害;(3)防止粉尘危害;(4)防止电磁辐射危害;(5)防暑降温、防冻取暖和防潮湿;(6)通风和照明;(7)卫生保健。
(三)职业病防治决
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根据现行的国家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可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佳放射惶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等10 大类132 种 (含4 项开放性条款)。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因此,对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来分析,即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我国目前实施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包括: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制度;4.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5.职业健康监护制度;6.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和控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卒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王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8.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职业病属干工伤,职业病诊断后的维权,请参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