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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 工资是劳动者及其家庭赖以生存的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工资制度是劳动立法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关于工资的主要法律政策包括:《劳动法》、《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
(一)工资的概念和基本构成
工资,又称薪金,广义上讲就是劳动报酬,是指在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狭义的工资仅指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工资支付基本规定
1.支付方式。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向本人支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建筑领域,国家严禁包工头代领转发农民工工资。
保存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4.按时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5.足额支付。除法定事由外,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工资。
(三)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攴付
1.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2.法定假期内的工资支付。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劳动报酬问题。这种情况下,可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工资水平、工资构成、工资分配方式和支付办法等内容。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从事相同劳动、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劳动成绩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4.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此情况下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理。(1)重新协商。双方可以对不明确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重新进行协商,并将达成的一致意见通过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方式加以规定。(2)适用集体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的,可以按照集体合同中的规定对不明确的条款加以明确。(3)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具体规定的,同等工作岗位、同等工作强度的劳动者应当取得同等劳动报酬。(4)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5.用人单位破产或被撤销情况下劳动者的报酬问题。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如果原单位是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的,拖欠的工资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是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当首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如果已经解散了却没有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合伙人、开办企业的个人和个体户本人要求支付。
6.停工、停产时的工资支付。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包工头欠薪逃匿情况下劳动者的报酬问题。建设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第12条分别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头个人的行为本身即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如果用人单位未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而是与包工头结算,那么在包工头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发包方和总承包方还未与包工头结算完毕,劳动者可以将发包人、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一并起诉,以便尽快获取报酬。对于通过挂靠在劳务公司名下而招揽工程的包工头 (只是借用这个公司的名义来承包工程,实际的工地管理、工程款等均是包工头自己的),在其逃跑后,劳动者可以直接向被挂靠的劳务公司要求支付报酬。
8.试用期劳动报酬问题。劳动者在试用期同样享有报酬权,其标准为: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资保障
1.最低工资保障。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 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内,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去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2.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第二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似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但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即使有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实践中,农民工如果遭遇恶意欠薪,可以依法向劳动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相互支持配合,依法维护农民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