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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工作时间相关法律政策
文章来源:2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8-10

  工作时间是劳动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有积极的意义。工作时间,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我国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政策主要包括:《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
  (一)最高工时标准
  最高工时标准又称法定最长工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自然时间内(1日或1周)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包括日最长工时和周最长工时。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日最长工时为8小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即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最高工时标准是法定的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
  (二)工时形式
  1.标准工时形式。标准工时形式,又称标准工时,是指法定的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休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即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主要有以下特点。(1)正常条件作为适用条件;(2)普遍适用于一般劳动者;(3)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工时,属于均衡工作制;(4)一般以法定最长工作时间为其时间长度,我国现在为每周五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八小时。(5)被作为确定其他工作日长度的基准。
  2.非标准工时形式。非标准工时形式,又称非标准工时,是指依法只适用于特殊情况,并且工时长度和作息办法都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工时形式。
  (1)缩短工时制,缩短工时制,是指法定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时形式。在我国允许缩短工时的仅限于:①特定岗位,每个工作日时间少于八小时。如从事矿山井下、高山、严重有害有毒、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工作的职工,都实行不同程度的缩短工时。②夜班工作时间减少一小时。夜班工作一般指是实行三班制的企业、单位,当日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的时间。夜班工作改变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负荷,工作起来比较辛苦,要给夜班劳动者增发夜班津贴。国家还规定对于未成年工、怀孕满7个月和哺乳满12个月婴儿的女工禁止安排夜班工作。③哺乳期女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在工作时间内可以哺乳两次,每次不超过半小时,合计1小时算在工作时间内。④对未成年工和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实行少于八小时工时制,以保障其健康。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主要适用于突击性、季节性比较强的工作,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3)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指每日无固定起讫时点,也就是不固定计算工作日长度的工时形式。它可适用于下列几种职工: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应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上述非标准的公司形式只能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方可实施。且必须确保职工休息权的实现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正常解现在休息时间范围内延伸,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加班,即在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进行工作;二是加点,即职工在标准工时之外延长时间进行工作,提前上班和推迟下班。一般加班加点是针对标准工时制和缩短工时制,对其他非标准工时形式一般都不适用。但在综合计算平均劳动时间超出法定标准工时的情况下,超出部分仍应算是延长工作时间。实践中将加班和加点统称为加班。
  1.加班时间的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否则劳动者可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1)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加班工资的计算。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1)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2)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3)法定休假日加班,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另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均按照上述原则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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