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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集体合同相关法律政策
文章来源:2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8-10


  目前,我国关于集体合同的法律政策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约定》等。
  (一)集体合同的种类、形式和内容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可以就上述各方面集中订立一个集体合同,也可以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分别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期限一至三年。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二)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1.确定集体协商代表。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被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双方均可更换己方代表。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3.职工讨论通过。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需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三)集体合同的政府确认和公布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一方应当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四)集体合同的效力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农民工有权利参与集体谈判,其利益受集体合同保护,集体合同中不得含有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集体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约定应适用于企业中的农民工。
  (五)集体合同的续订、终止、变更或解除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集体合同或专项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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