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端
微信公众号
文件资料
政策 | 劳动就业相关法律政策
文章来源:2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8-10

  农民工的就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主要的法律政策包括:《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根据上述法律政策的规定,农民工在就业方面的法律政策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等就业的权利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因性别、民族、身体残疾等原因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4.违反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获得职业培训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权利
  根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分为非营利性的就业服务和营利性就业服务。非营利性的就业服务,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免费的就业服务,可分为公共就业服务和其他非营利性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职业指导是指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劳动力供求双方的需要,依法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用人单位选择劳动者和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提供调查、测评、咨询、建议等导向性服务。
  职业介绍,指职业介绍机构利用市场调节机制,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其他服务,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相互选择,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
  (四)享受职业中介机构服务的权利
  职业中介机构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共职业中介机构;另一类是非公共职业中介机构。上述公共就业服务中的职业介绍当然属于公共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职业中介机构租用场地举办大规模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向批准其设立的机关报告。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入场招聘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可以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爱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