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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 一、党和国家关爱农民工的基本政策
2004年至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十四年发布“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在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重中之重”的地位,多次谈及有关农民的问题,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民工的关爱。
(一)明确农民工的身份地位
2004年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要求各级政府切实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自2004年起每年的一号文件均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务工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在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合同、工资保障、安全保护等各方面,切实给予农民工帮助与保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配套制度建设,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
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将务工农民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探索适合务工农民特点的大病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提供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低租金房屋,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求农民工输入地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农民工子女就学,收费与当地学生平等相待,农民工输出地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学习、寄宿和监护条件。深入开展“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行动。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居住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政策,解决好辖区内农民转移人口在本地城镇的落户问题。
(四)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
2016年一号文件在继续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基础上,提出要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大力促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业,稳定并扩大外出农民工规模,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17年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健全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村创业创新体制,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鼓励多渠道就业,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着力解决新生代、身患职业病等农民工群体面临的突出问题。支持进城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动现代农业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二、党和国家关爱农民工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国务院相继颁发了若干意见和通知,指导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地方各级政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机构
2006年3月31日,国务院批准由原劳动保障部提交的《关于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组建方案的报告》(劳社部报〔2006〕9号),同意建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该联席会议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原劳动保障部等3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为国务院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定期向国务院汇报农民工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地区、各部门。
2013年6月14日,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同时撤销。其主要职责为:组织拟订和审议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组织推动农民工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统筹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发布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指导意见
2006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发布,明确农民工的重要地位,指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并从“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发布,要求各级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搞好培训工作统筹规划”、“建立规范的培训资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强化培训能力建设”、“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提升农民工的职业技能。
2014年9月12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发布,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三)针对具体问题出台指导意见
2008年12月20日,针对当时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加深,国内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加的形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8〕130号)发布,要求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2010年2月5日和2016年1月17日,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先后发布,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15年5月1日,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增大,结构性矛盾凸显的现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发布,提出“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同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和《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印发,要求各级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健全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体系,制定和落实配套政策,做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