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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处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恩施州纪委 恩施州总工会
2012年6月7日
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止任意截留、挪用应上解的工会经费,确保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经费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共湖北省纪委、省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鄂纪发[2005]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按照《工会法》规定以及省总工会制定的经费分成和上解比例,按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违者,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的行为:
(一)本级财政、单位行政不按《工会法》规定计拨工会经费或者计提后不向工会拨交的;
(二)收到本单位行政拨交的或者下级工会上解的工会经费后,未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期限上解工会经费的;
(三)擅自改变省总工会的规定,降低上解工会经费比例,减少上解经费的;
(四)收到本单位行政拨交的或者下级工会上解的工会经费后,采取不入账或另设一套账等手段,弄虚作假,隐瞒实际收入,减少上解工会经费的;
(五)县市总工会将财政代拨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为政府(财政)补助、代管经费或其他收入,减少上解工会经费的;
(六)擅自将应上解的工会经费挪用于本级工会或者补助下级工会的;
(七)同意所属工会少上解、不上解工会经费或者以补助方式抵顶应上解经费,影响上级工会经费分成收入的;
(八)以其他手段或者借口少上解或不上解工会经费的。
第四条 对县市总工会及其责任人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的行为,除责成其认真做出书面检查,并限期全部补缴应上解经费外,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党员的纪律责任。
(一) 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不满三万元的,对单位予以口头或者书面警告,取消工会组织当年的各项工会经费补助和评先奖励资格;
(二)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三万元以上(含,下同),不满五万元的,在全州范围内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各项工会经费补助和评先奖励资格,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五万元以上,不满八万元的,在全州范围内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两年内的各项工会经费补助和评先奖励资格,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八万元以上的,在全州范围内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三年内的各项工会经费补助和本级所属基层单位评先奖励资格,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条 对各级工会组织及其责任人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的行为,除责成其认真做出书面检查,并限期全部补缴应上解经费外,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党员的纪律责任。
(一) 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不满一万元的,对单位予以口头或者书面警告,取消工会组织当年的评先奖励资格;
(二)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在全州范围内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各项工会经费补助和评先奖励资格;
(三)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三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在全州范围内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两年内的各项工会经费补助和评先奖励资格,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五万元以上的,在全州范围内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三年内的各项工会经费补助和本级所属基层单位评先奖励资格,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 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数额的确认,以上级工会组织的审查审计、委托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的结论为依据。
工会的各项补助包括经常费补助、专项补助、送温暖补助和回拨补助等。
工会的评先奖励主要包括工会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状(章)、先进(模范)职工之家以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先活动。
第七条 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属行政监察对象,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向主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建议,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处分:
(一)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二)自己主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的;
(三)能及时补缴工会经费的;
(四)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发生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需要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工会经费补助和评先奖励资格的,由上一级工会做出决定。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由纪检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被处罚的工会组织或者有关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工会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工会应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以内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决定。
有关责任人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恩施州纪委、恩施州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